本報訊 記者袁定波 原告欒樹海等21人訴被告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、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,於2014年12月9日至10日,在天津海事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。
  原告訴稱,21名原告在河北省樂亭縣海域從事海參養殖,共計擁有海參養殖池2905.99畝,工廠化養殖5727平方米。2011年6月,兩被告所屬的蓬萊油田C平臺發生溢油事故,造成渤海灣發生大面積環境污染。由於被告沒有及時向社會公佈溢油事故,致使原告誤將混有油污的海水納入海參養殖區,造成大量海參死亡。為此,21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1.41億餘元和鑒定費用703萬元,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。
  被告答辯認為,原告未依法取得養殖證,不是適格原告。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蓬萊19-3油田溢油事故對其養殖區域造成污染。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蓬萊19-3油田溢油事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。原告主張的損失不具有客觀真實性。據此,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。
  根據雙方訴辯意見,合議庭歸納了案件5大爭議焦點。即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養殖權利和索賠權利;蓬萊19-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對原告的養殖區域造成污染;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蓬萊19-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;原告遭受損失的程度和具體數額;中海油公司是否就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。雙方就此進行了充分的舉證、質證、辯論,合議庭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庭審調查。
  (原標題:康菲辯稱養殖損失與溢油無法律因果關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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